(2015)温瓯三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何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三民初字第9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金卫国。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郑 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叶億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