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罪犯甲州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甲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字第65号罪犯甲州,别名甲周、董科甲、阿凡提,男,藏族,生于1968年11月19日,小学文化,四川省若尔盖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6日作出(2005)资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甲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08年10月26日作出(2008)甘中刑监执字第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甘刑执字第21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甘刑执字第9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罪犯甲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良好;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得分105分,累积计分105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证明、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甲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甲州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军审判员 翟光梅审判员 陆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杉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