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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刑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罪犯吉巴西绕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巴西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字第62号罪犯吉巴西绕,男,藏族,���于1987年3月10日,文盲,四川省甘孜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丹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吉巴西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甘刑执字第36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罪犯吉巴西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动任务。由于该犯表现突出,2014年获得“记功”奖励一次,折合积分20份。在计分考核中,2012年4月至2014年10月得分142分,累积计分162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贫困证明、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吉巴西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巴西绕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军审判员 翟光梅审判员 陆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杉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