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立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平邑真情纺织有限公司、刘振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邑真情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蒙立催字第2号申请人平邑真情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芳,经理。地址:山东省平邑县平邑镇工业园。申请人平邑真情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1040005222273762,票据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万元(¥30000元),出票人:蒙阴海润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持票人:平邑真情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平邑真情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英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沈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