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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景明与被申请人海林市怡源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被申请人海林市怡源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李景明与被申请人海林市怡源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景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海林市怡源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粮食烘干塔及两座钢结构粮食库房。申请人李景明向本院提供了许玉林、任丽华所有的5户门市和8户房屋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景明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海林市怡源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粮食烘干塔及两座钢结构粮食库房。查封期间允许申请人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二、查封担保人许玉林、任丽华所有的5户门市和8户房屋。查封期间允许担保人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才素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穆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