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韩爱珍与戴玉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韩爱珍被执行人:戴玉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安民(商)初字第XX号判决(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戴玉军在XX行账号的存款5505.42元,至安丘市人民法院在XX银行XX支行的4X×××X4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广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庄术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