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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韩爱珍与戴玉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韩爱珍被执行人:戴玉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安民(商)初字第XX号判决(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戴玉军在XX行账号的存款5505.42元,至安丘市人民法院在XX银行XX支行的4X×××X4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广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庄术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