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陶文芳、杨涛与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高山书苑项目部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文芳,杨涛,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高山书苑项目部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陶文芳,女,汉族。原告杨涛,女,汉族。被告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正奎。被告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高山书苑项目部。负责人周怀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文芳、杨涛与被告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高山书苑项目部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文芳、杨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文芳、杨涛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蒲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银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