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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万迎春与蔺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迎春,蔺华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392号原告万迎春。被告蔺华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迎春与被告蔺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迎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蔺华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迎春撤回对被告蔺华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元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乔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