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万迎春与蔺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迎春,蔺华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392号原告万迎春。被告蔺华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迎春与被告蔺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迎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蔺华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迎春撤回对被告蔺华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元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乔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