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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沧州海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梁福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海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梁福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463-1号申请执行人沧州海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增良,总经理被执行人梁福刊,男,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间市,现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福刊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兵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