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沧州海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梁福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海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梁福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463-1号申请执行人沧州海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增良,总经理被执行人梁福刊,男,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间市,现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福刊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兵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