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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柴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罗连友与郑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连友,郑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柴民初字第385号原告:罗连友。委托代理人:祝得志。被告:郑波。委托代理人:毛勤。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连友与被告郑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连友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连友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连友撤回对被告郑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连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怡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谢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