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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2号原告崔某某,住古交市。被告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井元路(王全口村南)。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某向本院提供证据不足,待准备充分后,另行起诉,故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元,由原告崔某某减半负担401元。审 判 长  张玉亮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闫号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慧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