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商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马俊与赖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赖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商初字第1057号原告:马俊。被告:赖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与被告赖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俊于2015年1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2310元,由原告马俊负担。审 判 长 叶春娟人民陪审员 金湘华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吴琼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