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董某与汤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汤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董某,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森,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某甲,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友建,蚌埠市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某诉被告汤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告经父母包办与被告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汤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2013年12月25日至今原告一直在单位居住,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汤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本次诉讼之前已提起过一次离婚诉讼,后又申请撤诉。2014年7月25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禹民一初字第01005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2014年12月24日,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受理条件。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距2014年7月25日撤诉不足六个月。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阿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雅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