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兴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市东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兴盛机械有限公司,招远市东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1674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兴盛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招远市东田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兴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市东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兴盛机械有限公司并放弃实体权利,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招远市人民法院(2011)招商初字第119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邵周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