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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海燕、匡学杰、汪艳、彭伦发与被告荆门恒信众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高海燕。原告匡学杰。原告汪艳。原告彭伦发。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曾庆双(特别授权),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学胜(特别授权),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门恒信众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德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发坤,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显峰。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安庆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燕、匡学杰、汪艳、彭伦发与被告荆门恒信众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燕、匡学杰、汪艳、彭伦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高海燕、匡学杰、汪艳、彭伦发承担。审判长解兵代理审判员钱家圣人民陪审员杨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邱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