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民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孙永华与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华,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2742号原告孙永华。委托代理人罗承元。被告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华诉被告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华自愿撤回对被告薛军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华撤回对被告薛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14448,减半收取7224元,由原告孙永华负担。审 判 长 刘洪斌人民陪审员 李国彬人民陪审员 朱淑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向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