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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山东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延刚、马汉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马延刚,马汉智,周传禄,高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常万成,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延刚,男,199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马汉智,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周传禄,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高照国,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山东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延刚、马汉智、周传禄、高照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7,348.1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孙兆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