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催字第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建湖县振中特种尼龙风筒厂、薛志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湖县振中特种尼龙风筒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催字第0193号申请人建湖县振中特种尼龙风筒厂,住所地建湖县高作镇镇中路***号。投资人薛志顺,厂长。申请人建湖县振中特种尼龙风筒厂因遗失编号为31400051/24419330,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泰州市亿佳钢结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泰州市臻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建湖县振中特种尼龙风筒厂以该汇票已找回为由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建湖县振中特种尼龙风筒厂承担。审判员 张松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潘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