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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1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龚红涛与袁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红涛,袁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275-1号申请执行人龚红涛,男。被执行人袁航,男。申请执行人龚红涛与被执行人袁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2013)雁民初字第02238号民事调解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红涛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袁航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后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案款15000元,袁航承诺自2015年2月28日开始,逐月还款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如袁航不能按约履行,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该案执行费125元已由被执行人袁航交至本院。该和解协议内容正在履行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2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恢复原生效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