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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民初字第3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辉与周仁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周仁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3563号原告张辉,男,生于1976年11月17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建军,仁寿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周仁良,男,生于1958年10月14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与被告周仁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辉负担。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