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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6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袁海峰与赵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峰,赵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36-2号原告袁海峰,男,汉族。被告赵兴,男,汉族。本院于2014月10月20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63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袁海峰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赵兴房屋的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赵兴的位于保定市槐茂小区2号楼1单元201室住房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袁海峰的位于保定市西苑北小区11号楼4单元201室住房一套查封。审判员  卢清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