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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新疆华通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乌鲁木齐市金石源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华通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金石源工程爆破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新疆华通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柴窝堡白杨沟村,组织机构代码为67633075-5。法定代表人:赵晋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伟,新疆联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金石源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翠泉路563号22-2-203。法定代表人:刘梅贞,该公司经理。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华通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市金石源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疆华通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参照《��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9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新疆华通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