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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水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庞发勇与宋彦峰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发勇,宋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水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庞发勇,男,汉族,1970年生,现住北流市。被执行人宋彦峰,男,汉族,1962年生,现住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庞发勇申请执行宋彦峰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融水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锦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韦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