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一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孟某与石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石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813号原告:孟某。被告:石某。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孟某与被告石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孟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宋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