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俞步新与丘有勇、许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步新,丘有勇,许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686号申请执行人俞步新,男,195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丘有勇,男,1973年4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许永珍,女,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4)汀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俞步新与被执行人丘有勇、许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分配到执行款37731元,其他财产还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剩余本金及利息,暂无法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6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