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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公执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苏步言、郑耀梅、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苏步言,郑耀梅,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公执字第00082-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苏步言。被执行人郑耀梅。被执行人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苏步言、郑耀梅、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莲证经字第9048号公证书及(2013)西莲证经字第607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848.97元(包含执行费1023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现本院已将该案款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结案,本案至此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西莲证经字第9048号公证书及(2013)西莲证经字第6073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从达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