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亚胜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李亚胜,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航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胜,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072250-0。法定代表人:韩俊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航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天舒。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从民一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