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林斯炳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斯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46号上诉人林斯炳,男,194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林斯炳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347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斯炳上诉称:上诉人诉请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村民委员会以及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支付征地补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并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上诉人林斯炳起诉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村民委员会以及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要求二者一次性向上诉人支付征地(收)补偿款人民币238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347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林赵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