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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志虎、王俊霞等与邓力磊、王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虎,王俊霞,邓力磊,王晓,南立广,王全乐,王学光,韩野,郭立明,张龙龙,朱罗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39-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虎。申请执行人王俊霞。被执行人邓力磊。被执行人王晓。被执行人南立广。被执行人王全乐。被执行人王学光。被执行人韩野。被执行人郭立明。被执行人张龙龙。被执行人朱罗罗。王志虎、王俊霞与邓力磊、王晓、南立广、王全乐、王学光、韩野、郭立明、张龙龙、朱罗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冀刑四终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冀刑四终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关于王志虎、王俊霞与邓力磊、王晓、南立广、王全乐、王学光、韩野、郭立明、张龙龙、朱罗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霍学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