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汶民一初字2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磊与吕艳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吕艳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一初字2959号原告张磊,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吕艳占,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汶上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吕艳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张磊因其与被告吕艳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成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翠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