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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建元等与爱尚寰球国际旅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元,男,1940年3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石秀华,女,1942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爱尚寰球国际旅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A1610,组织机构代码067341344。法定代表人张建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6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元、石秀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爱尚寰球国际旅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爱尚寰球国际旅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一千四百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爱尚寰球国际旅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执行费人民币三百七十一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爱尚寰球国际旅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爱尚寰球国际旅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宏哲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姜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戎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