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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勇、杨健、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勇,杨健,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什邡市方亭金河南路。法定代表人:钟标华,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吴勇,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银杏下街。被执行人:杨健,女,汉族,住什邡市方亭银杏下街。被执行人: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融担保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建设北路一段。法定代表人:陈家武,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什邡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勇、杨健、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9390.82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俊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