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韩民初字第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韩民初字第0949号原告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经本院依法催缴案件受理费,在催缴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本院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纪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