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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韩民初字第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韩民初字第0949号原告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经本院依法催缴案件受理费,在催缴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本院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纪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