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黄某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4)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俊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年初开始,被告人黄某某为非法获取利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药品销售资格、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鉴定管理局的相关批准文号,向他人购买了1批“神奇山精丸”和“金功夫”等药品,在其经营的位于揭阳市蓝城区成人性用品店进行销售。2014年9月10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上述性用品店查获“神奇山精丸”4盒和“金功夫”18盒。经鉴定,涉案的“神奇山精丸”和“金功夫”为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现场勘查材料,鉴定结论书,公��机关受案登记表及综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非法牟利,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国家食品药品管理监督部门许可的经营资格,擅自购买假药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锐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佳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