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执字第2010-3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毛建华与王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华,王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叶执字第2010-348-3号申请执行人毛建华,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二民,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毛建华与王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12月27日作出的(2009)叶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叶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王二民所有的位于叶县百货公司院内家属楼东单元二楼西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该案房屋在查封期间,本院调查了解到叶县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备对法院所查封的房屋准备拆迁。本院依法向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事项:将王二民在叶县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拆迁赔偿(房屋或钱款)予以查封、冻结在你公司,由你公司代为保管。叶县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告知:王二民的房屋所置换的房屋为恒基国际小区3号楼2单元6层西户。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二民所置换的位于恒基国际小区3号楼2单元6层西户的房屋予以查封。执行员 李国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国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