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鲍兴、胡军等与蒙金武、王俊发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36号申请人:鲍兴,经商。申请人:胡军,公务员。申请人:毛毅,公务员。申请人:罗曼,公务员。申请人:欧记清,司机。委托代理人:魏世红,湖北省公安县南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蒙金武,个体户。被申请人:王俊发,个体户,系被申请人蒙金武之妻。被申请人:陈木春,经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鲍兴、胡军、毛毅、罗曼、欧记清与被申请人蒙金武、王俊发、陈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鲍兴、胡军、毛毅、罗曼、欧记清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蒙金武、王俊发位于孟家溪镇永新村小区顺新家园第一栋××、××、××层,第三栋××、××、××层共24套商品房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鲍兴、胡军、毛毅、罗曼、欧记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蒙金武、王俊发位于孟家溪镇永新村小区顺新家园第一栋××、××、××层,第三栋××、××、××层共24套商品房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保全担保的财产,毛毅位于斗湖堤镇荆江大道宏泰小区××栋5××号(房产证号为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胡志银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长江路××号××栋××号(房产证号为公安房权证潺第××号)。冯萍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荣鑫花园××栋××门四楼××号(房产证号为荆州房产证沙字第××号)。陈家骏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号××栋××门××号(房产证号为荆州房产证玉桥字第××号)。胡小琼公安至黄山的营运客车四分之一的股份(车牌号为鄂D×××××)。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苏洪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