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二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石晗与韦丽肖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韦丽肖,石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961号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锐,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其帅,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助理。被告韦丽肖。被告石晗。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韦丽肖、石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忠东审 判 员 吴永红代理审判员 宋玉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徐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