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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一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袁细洪与袁永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细洪,袁永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一初字第1733号原告袁细洪,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委托代理人谭克强,隆回县荷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永隆,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细洪诉被告袁永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细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细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细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袁细洪承担。审判员  李淑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阳 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