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一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袁细洪与袁永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细洪,袁永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一初字第1733号原告袁细洪,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委托代理人谭克强,隆回县荷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永隆,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细洪诉被告袁永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细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细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细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袁细洪承担。审判员 李淑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阳 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