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吴金山与易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354号原告吴金山,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委托代理人匡兆麟,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各项法律文书。被告易志新,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山与被告易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金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山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吴金山承担。审判员 刘祥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