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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商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嵊州市依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桐庐富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依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桐庐富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商初字第1210号原告:嵊州市依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惠民街2号1号楼四楼。法定代表人:李渭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旭东,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庐富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东兴路333号3号区。法定代表人:胡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依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富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市依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依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嵊州市依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2元,依法减半收取986元,由嵊州市依鸣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金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