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初字第3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岑柏霖与石雅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初字第3223号原告岑柏霖。委托代理人傅捷,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福,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雅娜。原告岑柏霖与被告石雅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债务已履行完毕,故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柏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岑柏霖负担。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