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安庆市金热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伟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金热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伟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056号申请人安庆市金热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法定代表人陆加年,经理。被申请人安徽伟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汪俊齐,经理。申请人安庆市金热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伟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5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金热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伟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汪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