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余维元诉被告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维元,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保字第8号原告余维元,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屏山县书楼镇芭蕉村。法定代表人殷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维元与被告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维元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殷勇位于屏山县书楼镇芭蕉村Psx2013-**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315万元范围内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维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屏山县书楼镇芭蕉村四组屏国用(2014)第02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显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