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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余维元诉被告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维元,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保字第8号原告余维元,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屏山县书楼镇芭蕉村。法定代表人殷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维元与被告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维元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殷勇位于屏山县书楼镇芭蕉村Psx2013-**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315万元范围内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维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屏山县书楼镇芭蕉村四组屏国用(2014)第02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显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