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岳广军、李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法定代表人孙碧峤,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义军,该联社职员。被告岳广军。被告李健。被告翟景强。被告王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岳广军、李健、翟景强、王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4日以被告岳广军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7元,减半收取38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马艳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王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