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荣星与李守杰、东营市达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星,李守杰,东营市达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刘荣星。被告李守杰。被告东营市达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星诉被告李守杰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查封了被告的涉案车辆。现被告李守杰已经向本院交纳了担保金,要求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李守杰鲁E×××××重型货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尚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