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中民二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李东山与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东山,黄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中民二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山,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人陈彬彬,新邵县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娟,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福莲,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东山因与被上诉人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7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向上诉人李东山送达的《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中告知上诉人李东山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但在开庭时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本案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属于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702-1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上诉费595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东山。审 判 长 曾海利审 判 员 汤松柏代理审判员 陈莉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邹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