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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马付梅等与张永峰、赵志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33号原告:马付梅,无业。原告:李炳成,凤阳县门台中学教师。系马付梅丈夫。上述二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玉金,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峰。被告:赵志叶。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谢嗣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然,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付梅、李炳成诉被告张永峰、赵志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付梅、李炳成于2015年1月4日以其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永峰、赵志叶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马付梅、赵志叶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峰、赵志叶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付梅、李炳成撤回对被告张永峰、赵志叶的起诉。审判员  陈传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