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知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知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丰城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罗春宝,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博洋,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罗春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始,被告人杨某某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二村大庙街成记百货门前摆摊贩卖非法出版物牟利。同年9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以10元的价格向刘某古贩卖疑似盗版光碟3张(经鉴定,均属非法出版物),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从刘某古处缴获上述光碟3张,从被告人杨某某处缴获疑似盗版光碟1396张(经鉴定,其中1348张属非法出版物,42张属淫秽物品)。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濠头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获经过,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山安治鉴字(2014)197号审查鉴定书,中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中出鉴(2014)40、54号鉴定意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及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发行其音乐、电影、电视及录音录像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侵权光碟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光碟及被告人杨某某出售光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