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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魏俊与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俊,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004号申请人魏俊,男,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陈勇琴,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歙民一初字第008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6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汪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