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魏俊与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俊,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004号申请人魏俊,男,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陈勇琴,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歙民一初字第008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山港欣饰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6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汪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