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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林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于向群与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建设办公室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建设办公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林民初字第175号原告于某某,女,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建设办公室,所在地址吉林省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刘新钢,该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建设办公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志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庄丽娟 微信公众号“”